案例:王五于2020年5月4日入职丙公司,从事安保工作,须上晚班。然而,王五在2021年6月份检查出肝硬化,在医疗期满返岗后不能上晚班,丙公司遂安排王五上白班,但王五身体仍旧吃不消。丙公司便立即解除了与王五的劳动合同,问:丙公司是否需要向王五支付经济补偿金?如需要,应支付多少个月经济补偿金?
律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丙公司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王五解除劳动合同,即应额外支付王五一个月的工资,且另须向王五支付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江西贤和律师事务所 宣文丽律师 周慧实习律师 记者贺巍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