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李四于2019年5月4日入职乙公司,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8000元,乙公司至今未为李四缴纳社会保险费。现李四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解除与乙公司的劳动合同,由乙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问:李四的请求是否会被支持?
律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乙公司未为李四缴纳社会保险费,李四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乙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具体计算标准为“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故乙公司应向李四支付32000元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