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马某中与李某霞系夫妻关系,两人并无稳定职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马某中以个人名义向章某借款100万元用于炒股,所获利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现马某中拒不偿还章某借款,章某诉至法院,请求马某中与李某霞共同偿还借款100万元。问:法院是否会支持这一诉求?
律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夫妻一方虽然以个人名义借贷了超出日常开支所需的债务,但债权人章某已经证明案涉借款系马某中赚取利润的投资行为,利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李某霞并无其他收入来源,故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马某中与李某霞共同偿还。因此,法院会支持章某的诉求。
(江西贤和律师事务所 宣文丽 律师 实习律师 周慧 记者 贺巍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