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齐某与崔某微系夫妻关系,两人因感情不和处于分居状态。齐某因工程建设资金周转需要,向陈某军借款80万元。齐某一直未偿还,陈某军遂以齐某与崔某微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共同偿还80万元借款。问:法院是否会支持这一诉求?
律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一方举债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衡量的重要依据之一是借款用途,即债务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涉案借款发生时齐某与崔某微处于分居状态,无共同生活之事实,无证据显示夫妻双方有因共同生活而需共同举债的必要,亦无证据显示其家庭有大额支出,且涉案债务属于明显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举债,债权人陈某军无证据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涉案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借款人齐某一方承担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