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镇世堂绿色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谢爱彩、柯建荣、吴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的规定,我行于2013年12月19日与广丰县工业园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现用名为:广丰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我行与贵单位签订的36112201-2012年(广丰)字0016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36112201-2012年(广丰)字0017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36112201-2012年(广丰)字0018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36112201-2012年(广丰)字0020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及与此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一并转让给了广丰县工业园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转让事宜已于当时第一时间通知了贵单位。因贵单位及担保方至今仍未履行债务。现再次通知,上述债权及从权利已转让至广丰县工业园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截至目前,贵单位尚有债务本金(大写)壹仟捌佰万元整,利息(大写)肆拾壹万零伍佰柒拾壹元叁角伍分,逾期利息(大写)壹仟叁佰玖拾玖万叁仟贰佰元整,合计(大写)叁仟贰佰肆拾万叁仟柒佰柒拾壹元叁角伍分未归还,请抓紧筹措资金,尽快偿还至广丰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上饶市分行营业部
202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