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王大妈与周大爷育有二子一女,长子周一、次子周二、幺女周三。某一段时期,王大妈感其同事突然离世而未留下遗嘱致使其子女因遗产纠纷而对簿公堂,遂与周大爷决定写一份自书遗嘱,遗嘱载明:“房产归周一所有,所有存款由其子女均分”。但王大妈始终觉得自书遗嘱的公信力不及公证遗嘱,又以自书遗嘱的内容进行公证。后来王大妈觉得两个儿子愈发的不孝顺,而反观女儿经常陪伴二老,日日嘘寒问暖,遂打印遗嘱一份,由其邻居和同事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字,遗嘱载明:房产归女儿周三所有,存款由其子女均分。后王大妈、周大爷陆续离世,周一诉至法院,请求以公证遗嘱的内容进行遗产分割。问:法院是否会支持周一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王大妈周大爷立有三份遗嘱,根据现行民法典的规定,应以最后一份打印遗嘱为准。故,周一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法院支持。这里提醒注意一点,在民法典施行前,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效力,但民法典删除了这一规定。
(江西贤和律师事务所 宣文丽 律师 周慧 实习律师 记者贺巍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