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贺巍报道:近日,广丰区法院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被告人周某被依法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20年5月31日下午,刘某(已另案处理)联系卢某(已判刑)想购买毒品,之后卢某通过本案被告人周某联系到毒品卖家徐某(已判刑),徐某表示可以到周某的出租房内面谈,随后被告人周某联系好卢某,并将自己的出租房提供给二人,二人在周某的出租房内完成了毒品交易,卢某当场通过微信扫码转账给徐某人民币3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为他人联系贩卖毒品并提供交易场所,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周某有贩卖毒品犯罪前科,被告人在前罪归案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未掌握的本案犯罪事实,对此可以认定为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理,同时因同案犯未归案等原因未及时对本案相关犯罪事实进行处理,故在本案量刑上应当予以综合考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被告人周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该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办案法官表示,在司法实务中,“代购毒品”的主观目的及客观行为类型是多样化的,比如代购后,与购毒者共同取货;“蹭吸”、截留毒品;单纯跑腿拿货并不从中牟利……对于这不同的类型如何定性处理,存在一定争议。本案中,周某在毒品交易过程中,积极地居间联络,为购毒者开拓毒源,为贩毒者扩大了“市场”,并提供了自己的出租房作为交易场所,对于买卖双方交易的完成发挥了重要作用,这足以表明周某主观上存在着积极追求毒品流通的故意,与贩卖毒品无异,即使周某未收取报酬,也应当构成贩卖毒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