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党的二十大首次专章部署法治中国建设,提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马克思主义现实观是其哲学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唯物史观创立的理论核心。马克思批判继承了以黑格尔和费尔巴哈等人为代表的德国古典哲学现实观,创立了科学的现实观。马克思既不同于黑格尔仅从主体的抽象思维把握现实,也有别于费尔巴哈只从纯粹客体本身直观理解现实,而是从人的感性实践活动理解现实。马克思的现实观告诉我们要扎根于现实,植根于实践,绝对不能以抽象的思维或者抽象的经验去支配现实。马克思现实观以现实的个人、现实的世界和现实的活动三个维度为基础认识人类历史问题。马克思的现实观是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理论依据。因此,从马克思现实观看法治中国道路,对于深刻理解为什么要坚定不移走法治中国道路至关重要。
一、现实的个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主体
现实的个人是马克思现实观的理论前提。马克思所提出的“现实的个人”是在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下存在的、拥有物质自然能力和精神创造能力的、从事现实实践活动的人,并且认为“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从事实践活动改造世界的现实的个人,不可避免地与整个物质世界发生联系,正是这些联系共同构成了整个人类社会。马克思现实观的主体是一个能立足社会关系及其历史发展的主体。因此,法治中国建设必须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保证人民始终是全面依法治国的主体力量。
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是社会主义法治定性之魂,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确保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方向。要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党的领导必须依靠法治,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相统一,运用法治手段从严治党,从根本上保证法治建设的社会主义属性。要在全面依法治国中坚持党的领导,确保党领导立法机关科学制定法律、保证执法机关严格执行法律、支持司法机关公正运用法律、带动引导全民遵守法律。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唯物史观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历史真正的主人。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中人民群众是主体力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把人民主体地位贯穿于法治运行的全过程,要把人民属性贯穿于法治运行的方方面面。在立法中使人民意志得到充分体现,在执法中使人民利益得到有效保护,在司法中使人民权益得到真正维护,在守法中使人民信仰得以坚定树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彰显社会主义法治的人民性。
二、现实的世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客体
现实的世界是形成马克思现实观的物质条件。“现实的世界”是拥有物质自然力和精神创造力的人通过实践活动改造过的物质世界。客观自然界始终支撑着现实世界发展,为现实的人的实践活动提供了充分的发展条件。因此,走什么样的道路,必须从具体现实国情出发。只有深刻理解法治中国道路形成的客观现实情况,才能更好地回答为什么必须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从我国政治制度上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相互促进。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定性之魂,党运用法治保障广大人民权益。人民当家作主是制度基础,也是调动广大人民参与法治建设的动力源泉,人民当家作主是党领导法治的制度载体。法治是最基本治理方式,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必须依靠法治。依法治国要保障党的领导地位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
从我国经济制度上看。唯物史观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制度不同必然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制度。我国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决定了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我国地域辽阔,民族众多,国情复杂,各地情况千差万别,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对法治建设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我国客观的经济条件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决定我国法治建设,既要保持全国法治建设的统一性,又要兼顾地方法治发展的差异性,更好地符合我国现实国情和公正司法的内在要求。
从我国文化传统上看。我国有着丰富的法律文化资源,形成了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这些法律文化反映中华民族几千年的民族精神、民族品格和价值观念,对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大有裨益。有很多优秀的法律思想和价值理念值得我们传承。先秦时代出现了管仲、李悝、商鞅、韩非子等法家代表人物。汉唐明清时期都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典。先人留下了“民惟邦本的民本理念,德法并重的治国策略,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执法如山的法治理念,天下无讼的价值追求”等等影响深远。我们要采用扬弃的态度对待传统法律文化,既要汲取其中有益的部分,又要对其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三、现实的活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实践
现实的活动是马克思现实观的中介纽带。马克思认为的“现实的活动”指的是现实的实践活动,即现实的个人能动地改造物质世界的对象性活动。所谓对象性活动就是现实的个人的作为主体,通过现实的活动,把现实的世界作为客体对象转化为主体需要的过程,实现主体客体化。因此,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我们党深刻总结在革命、建设、改革和新时代各个历史时期法治实践经验,成功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们党根据革命形势进行了法治实践探索,1928年制定了《井冈山土地法》,1931年制定了《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等法律法令。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了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我们党对法治建设进行了艰辛曲折的探索,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和婚姻法、土地法等许多重要法律法规陆续制定,为我国法治道路奠定了重要基础。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了蓬勃发展阶段,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已经确立。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部署全面依法治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门研究部署全面依法治国,党的十九大以来,我们党组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强化党对法治建设的集中统一领导,2020年11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习近平法治思想,法治中国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
本文系江西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马克思的现实观研究”(18ZX06)的研究成果。
(作者系上饶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
夏昌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