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不愿按离婚协议约定将自己名下房屋赠与子女时,另一方请求法院判令一方按协议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可以得到支持。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离婚时应根据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处理。 夫妻一方婚前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另一方可请求分割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
案例:王某和田某于2015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王小柱。但爱情的甜蜜始终敌不过生活中的柴米油盐,双方于2023年5月协议离婚,约定将王某名下的房屋赠与给儿子王小柱,王小柱由田某抚养。双方离婚后,王某觉得自己并无过错,反而将儿子和房子都给了田某,遂拒绝配合田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于是,田某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将案涉房屋过户至王小柱名下。问:法院是否会支持这一诉请?
律师解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王某和田某的离婚协议中双方主要义务表现为,田某配合王某办理协议离婚,王某向王小柱交付房屋。在田某已经按约定与王某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下,王某也应按约定履行给付房屋的义务,即按约定向合同外的第三人王小柱履行。如果赠与人王某不履行该义务,则构成违约,离婚协议相对方田某有权请求法院判令其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因此,田某的诉讼请求会得到法院支持。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离婚时应根据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处理。
案例:张三和李四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购买一套房屋,并将该房屋登记在儿子张小四名下。后两人感情破裂,张三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人离婚,并依法分割案涉房产。李四依法答辩,认为案涉房屋已经赠与张小四,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问:法院是否会支持张三的诉请?
律师解答:实际生活中,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后,可能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而将房屋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这并不意味着夫妻的真实意思是使未成年子女成为该房屋产权的权利人,因此,该房屋的真实产权人未必是张小四。人民法院应审查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张三和李四的真实意思确实是将购买的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张小四,离婚时应将该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暂时管理;如果真实意思并不是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应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
夫妻一方婚前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另一方可请求分割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
案例:张三和翠花系二婚,张三在婚前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套两居室楼房供双方婚后共同居住,至今贷款尚未还清。离婚诉讼中,张三主张此套住房归其所有,翠花亦表示同意,但要求依法分割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和房屋价格上涨带来的收益。请问:法院会支持翠花的请求吗?
律师解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故,翠花可就该房屋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对应的增值部分请求张三补偿。
(江西贤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宣文丽 实习律师 周慧 记者贺巍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