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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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1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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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恶意转让房屋的行为无效

  案情:借的钱还没还,借款人撒手人寰,妻子继承财产后竟然和亲家上演了一出低价转让房屋、逃避债务的戏码。因该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弋阳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房屋转让行为。

  贾某(已故)生前以生意资金周转为理由,向债权人易某、丁某借款,并分别出具借条,但意想不到的事发生了,贾某意外去世,债权人易某、丁某与贾某家人协商无果后,纷纷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达成了由贾某妻子伍某在继承贾某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借款的调解协议。

  没想到的是,在执行过程中,债权人发现贾某生前的重要财产——房屋,在贾某去世的当月,已被伍某低价转让,将该房屋以20万元卖给亲家陆某并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债权人得知此事后,认为伍某恶意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房屋份额转让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伍某在经法院调解尚有债权人易某、丁某借款未偿还的情况下,将案涉房屋转让给陆某,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价款为20万元,而税务部门根据当地房屋的市场交易价款531209元征缴契税。且伍某与陆某系姻亲关系,该房屋转让后仍然由陆某女儿、伍某儿子共同居住,并未将房屋使用权实质性的转移给陆某。上述证据可以认定伍某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其行为使得债权人的合法债权无法实现,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故债权人享有撤销伍某对案涉房屋份额分割、转让行为的权利。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诚信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要内容,是市场经济主体的道德准则,也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但在实际生活中,却经常发生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恶意无偿或者低价转让财产、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不诚信行为,这种行为理当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严格公正处理本案彰显了人民法院对不诚信行为“零容忍”的司法态度,也是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动实践。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五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即债务人、第三人有损害债权的行为,债权人享有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的情形主要有: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债务人实施上述行为产生“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法律后果,债权人就有权行使其撤销权。(叶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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