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父母在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前赠与女方的嫁妆,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
案例:小周和小郑举办了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此时,小周的父母给小周转账25万元作为嫁妆,问:25万元嫁妆是属于小周的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本案中,小周的父母在小周和小郑办理结婚登记前向小周转账25万元,属于对小周个人的赠与,25万元嫁妆系小周的婚前个人财产。
女方父母在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后赠与女方的嫁妆,不一定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
案例:小王和小李于2022年5月20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小王父母于2022年5月21日给小王转账25万元作为嫁妆,问:25万元是小王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本案中的25万元嫁妆为婚后赠与,具体还需查明小王父母是否明确表示25万元嫁妆为赠与小王个人,若确定为赠与小王一人,则25万元嫁妆属于小王的个人财产;若无法确定,则25万元嫁妆为小王和小李的夫妻共同财产。
男女双方同居一年且已生育子女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男方主张返还全部彩礼一般不予支持
案例:周某男和郑某女于2021年10月1日经人介绍认识,于2021年10月6日举行订婚仪式,周某男一次性给付郑某女现金彩礼18.8万元、五金4.88万元、见面礼1.2万元、看东家礼2万元、购置衣服费6000元,共计274800元。后两人共同生活,于2022年10月8日生下女儿周小小,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现周某男与郑某女感情破裂,周某男诉至法院要求郑某女返还彩礼274800元,请问:法院是否会支持周某男的全部诉请?
律师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本案中周某男与郑某女未办理结婚登记,依照法律规定郑某女应当返还彩礼,但具体返还比例由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彩礼用途、是否生育子女、当事人过错,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和经济水平等因素进行确定。
(江西贤和律师事务所 宣文丽律师 周慧实习律师 记者 贺巍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