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徐韫 罗向斌 记者 石红许)近日,上饶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人身损伤赔偿纠纷案件,被告叶某开办的幼儿园因看护小孩不力,导致幼儿刘某摔伤右眼,被判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万余元。
原告幼儿刘某在被告叶某开办的位于上饶县尊桥乡羊石村樟家畈幼儿园上学。2006年11月6日下午课间休息时,原告刘某与两个小朋友到幼儿园的院子里玩秋千,从秋千上摔下,导致原告右眼受伤,分别前往上饶市肿瘤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等医院治疗,共用去医疗费14915.98元。医疗终结后,经有关部门鉴定:现原告刘某右眼玻璃体积血;右眼孔源性视网膜脱离;右眼前房积血;右眼外伤性白内障;右眼钝挫伤。致使右眼失明,构成五级伤残。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刘某在被告叶某开办的幼儿园上学期间,被告对原告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而原告在幼儿园课间休息时玩秋千受伤,是被告未尽保护责任而致,被告叶某理应承担责任。故法院判处叶某赔偿刘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