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章小伟 记者 万秀兰)13岁本是花一样的年龄,可玉山县临湖镇上坂村的13岁少女饶某却在一场车祸中不幸永远失去了自己的右臂。10月30日,上饶县法院判决被告肇事者姜某和财产保险公司赔偿饶某575207元。
2008年6月6日16时35分,肇事司机姜某驾驶着一辆自卸货车沿上乐线往玉山临湖方向行驶,至上乐线28km+260m路段时,撞到同向骑自行车的饶某,造成饶某受伤右臂高位截肢和车辆损坏,经江西铭志司法鉴定中心对饶某伤情鉴定,饶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甲级,5级伤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