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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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23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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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将他人的照片发送至微信群,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

  

  案例:2021年5月的一天,董某驾车行驶在小区内部道路上,差点撞到缪某的女儿。所幸,董某避让及时未造成事故。随后董某继续向前行驶并将车辆停在小区道路右侧。由于女儿险些被撞,缪某十分生气,随即拍摄了三张董某在小区内部道路停车的照片并上传至名为“社区联络群”的微信群中,同时讲述了整个事情经过,群内427名成员纷纷对这一事件发表看法。当天下午,董某看到自己的照片被公布在社区群里,便要求缪某删除照片,并向自己赔礼道歉。问:缪某的行为是否侵犯了董某的肖像权?

  律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本案中,缪某未经许可将董某的照片发布在微信聊天群,侵犯了董某的肖像权。这里需要提醒一点,《民法典》删除了侵犯肖像权以营利为目的的这一构成要件,也就是说未经他人同意公开他人肖像已经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而无须以营利为目的。

  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贬损他人道德品行的不实信息系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

  案例:张三与翠花系交往多年的男女朋友。在交往过程中,翠花逐渐发现张三并不适合自己,便向张三提出了分手。张三苦苦哀求,但翠花去意已决,两人最终分手。两人分手不久,张三发现翠花和另一男士举止亲密,便怀疑翠花是因为有了新欢才与自己分手,于是在朋友圈疯狂发布翠花劈腿的不实消息,导致很多人都认为翠花的品行存在问题,翠花也因此患上了抑郁症。问:张三的行为是否侵犯了翠花的名誉权?

  律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本案中,张三捏造不实信息并进行发布,降低了公众对翠花的社会评价,侵犯了翠花的名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翠花有权要求张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向自己支付精神抚慰金。

  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在网络上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是对个人信息权益的侵犯

  案例:2022年12月,李某在微博连续发布两条信息,公开张某的姓名、出生日期、电话、住所地、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张某发现后报警,李某删除其发布的张某个人信息,但李某又持续在微博上发布针对张某的个人信息。李某的行为给张某生活和精神带来严重困扰,张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李某在微博平台向自己进行道歉并支付精神抚慰金2000元。问:张某的诉讼请求是否会得到法院支持?

  律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构成对张某个人信息权益的侵犯,李某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删除发布的信息并向张某赔礼道歉。实践中,若张某不能举证证明李某公开其个人信息的行为造成了其精神损害,张某要求李某支付精神抚慰金的诉请不能得到支持。 

  (江西贤和律师事务所 宣文丽 律师 周慧 实习律师 记者 贺巍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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