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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2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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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州:民政局成“继承人”替死者“偿还”债务

  信州讯 郑剑 叶晔 记者贺巍报道:近日,信州区法院依法审结某医院与民政局、民政所及第三人遗产纠纷案,该案是该院首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规判决的一起遗产管理纠纷案件。

  2019年5月11日,李某骑自行车不慎摔伤,路人发现后拨打急救电话将其送往医院治疗。2020年3月30日,李某经救治无效死亡,在此期间,李某一直在医院接受治疗,欠下医药费30余万元,治疗期间无亲朋探望。李某死亡后,医院在清理其随身携带的物品时发现其在银行有存款,遂将民政局、街道民政所及银行诉至法院,请求民政局、民政所履行处理李某所负医药费的职责,并请求银行履行协助偿还医药费的义务。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多方调查,均未能查询到李某继承人的信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本案中,经穷尽调查方式后,均无法查询到李某的继承人信息,应认定民政局为李某的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的职责,故判决:民政局在本案查明的李某的存款总额范围内履行处理李某生前对医院所负债务的职责,银行在李某的存款范围内协助民政局将存款支付给医院用以偿还债务。

  据悉,遗产管理制度是指继承开始后遗产交付前,有关主体依据法律规定或有关机关的指定,以维护遗产价值和遗产权利人合法权益为宗旨,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实施管理、清算的制度,该项制度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增。《民法典》实施前,《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未设立系统的、完善的遗产管理制度,很难妥善地处理、分配遗产,特别是无继承人的情况下,被继承人的债务如何履行,都存在法律空白。《民法典》对遗产管理人的确认、职责、法律责任以及报酬作出规定,构建了较为完备的遗产管理制度。本案中,医院秉承“以人为本、救死扶伤”的精神,在未收取医疗费的情况下仍积极救治病人,其行为值得赞许,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没有继承人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处理被继承人债权债务的职责,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本案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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