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2月20日

律师信箱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案例:2024年10月20日,顾某接到某商城销售经理张某的电话,请他帮忙发送商城的销售广告,约定一条短信0.1元。后顾某在朋友的介绍下花1万元购买了伪基站设备,并驾驶面包车携带该设备在市区范围内群发广告。10月25日下午,顾某还没有拿到自己的工钱就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查,顾某已群发短信10万条。问:顾某与张某的约定有效吗?

律师解答:顾某与张某的约定无效。顾某和张某在所发送的电子信息的性质(垃圾短信)充分知情的情况下,无视手机用户群体是否同意接收商业广告信息的主观意愿,强行向不特定公众发送商业广告,违反网络信息保护规定,侵害不特定公众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顾某与张某的约定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案例:甲公司与7周岁的网络奇才陈某签订委托合同,授权陈某为甲公司购买价值不超过50万元的软件。陈某的父母知道后,表示支持。问:甲公司与陈某签订的委托合同是否无效?

律师解答:委托合同无效。法律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陈某7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委托合同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甲公司与陈某签订的委托合同无效,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陈某父母表示支持也无法让无效的合同变为有效。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案例:甲和乙签订了两份房屋买卖合同,第一份约定房屋价款500万元,注明房屋过户备案事项不按此合同履行。第二份合同约定房屋价款200万元,房屋过户备案事项按此合同履行。问:哪一份合同有效?

律师解答:第一份合同有效,第二份合同部分无效。甲乙双方的行为构成通谋虚伪表示,所谓“虚伪表示”是指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虚假的意思表示,现实中,通谋虚伪表示表现为“阴阳合同”。本案中,甲乙二人为房屋过户备案事项签订的第二份合同为“阳合同”,该合同中关于“房屋价款200万元”的约定系虚假的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房屋价款200万元”的约定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第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是甲乙二人真实意思表示,该份合同完全符合有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是合法有效的。

(江西贤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宣文丽 郑力科 记者 任克祥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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